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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威斯人网站智库|国际经贸体系变革之际对国企问题的再思考 —— 一种共生|秋
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澳门尼威斯人8311★✿◈◈。威斯尼斯人60555威斯尼斯人·60555★✿◈◈,在这一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定性问题已然成为新一轮规则之争的核心议题★✿◈◈。国际经合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表明★✿◈◈,2012—2013财年★✿◈◈,2000家全球最大的企业之中★✿◈◈,国有企业的比例已然达到14%★✿◈◈。国有企业占比的快速上升与新兴经济体密切相关(尽管这种变化并非完全由新兴经济体国家引发)★✿◈◈,在2000家世界最大企业之中★✿◈◈,204家企业具有国企属性★✿◈◈,其中70家隶属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紧随其后的是印度(30家)★✿◈◈,俄罗斯(9家)★✿◈◈,阿联酋(9家)★✿◈◈,马来西亚(8家)★✿◈◈。因此★✿◈◈,国有企业的定性问题之争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之间贸易摩擦的一个前沿阵地★✿◈◈。美国曾试图在WTO规则体系下★✿◈◈,将国有企业解释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从而认定国有企业是提供补贴的主体★✿◈◈。美国及其盟友试图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优越表现归因为国有企业主导的“非公平”竞争★✿◈◈,进而从制度上否定国有企业的商业属性★✿◈◈,遏制新兴经济体的国际竞争力★✿◈◈。这反映出西方国家希望以“竞争中立”为出发点★✿◈◈,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进行修正★✿◈◈。
针对这一问题★✿◈◈,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国际法中“竞争中立”原则的演进★✿◈◈,即这一原则是如何从国内的竞争政策发展为一项国际法准则★✿◈◈;二是关注“竞争中立”原则的制度缺陷★✿◈◈,指出这一原则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制度倒逼作用★✿◈◈,但是规则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第三是提出中国的应对措施★✿◈◈,包括参与国际立法和加强国内改革★✿◈◈。可以看到★✿◈◈,当前本领域的研究重点仍集中在法律视角★✿◈◈,包括对案例和法条文本的讨论★✿◈◈,法律具体的适用与修正等★✿◈◈,少有文献从国际体系★✿◈◈、国际规则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尽管部分研究涉及“竞争中立”的制度缺陷★✿◈◈,但对这一缺陷的成因的讨论较少★✿◈◈。少数涉及这一问题的文献指出某些“竞争中立”规则忽视了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性★✿◈◈、阶段性与地域性★✿◈◈,并强调欧美国家推行的这一规则背后可能存在相应的战略意图★✿◈◈,却并没有考虑跳出“竞争中立”的框架对国企问题进行再分析★✿◈◈。
因此★✿◈◈,本文希望从国际贸易规则层面入手★✿◈◈,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与《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TPP)贸易规则下对国有企业定性的不同★✿◈◈,并从观念★✿◈◈、历史★✿◈◈、概念三个层次分析当前“竞争中立”原则存在的问题★✿◈◈。此外★✿◈◈,基于东西方对政商关系的不同认知★✿◈◈,本文提出共生型企业的概念★✿◈◈,进一步指出当前对国有企业的讨论所带有的偏见★✿◈◈。最后★✿◈◈,本文指出共生命题在企业发展★✿◈◈、政商关系及全球治理之上的意义★✿◈◈。
首先★✿◈◈,本文对WTO与TPP贸易规则下的国有企业定性的差异进行对比★✿◈◈。WTO货物贸易规则下存在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条款★✿◈◈,但并无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条款★✿◈◈。该条款出现在1947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17条★✿◈◈。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各方进一步对“国营贸易企业”进行了定义★✿◈◈,“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可见★✿◈◈,所有制并非“国营贸易企业”的重点★✿◈◈。“国营贸易企业”的英文原文是“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与“国有企业”的英文原文“State-Owned Enterprises”或“State-Controlled Enterprises”差距颇大★✿◈◈。只是在中文语境下★✿◈◈,“国营贸易企业”和“国有企业”易令人混淆★✿◈◈。这与中国入世初期“国营贸易企业”与“国有贸易企业”的高度重合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放至今日★✿◈◈,西方国家对于上述概念混淆的解读回避了“垄断问题”★✿◈◈,而将重心过多聚焦于所有制之上★✿◈◈。而WTO规则下的服务贸易仅仅约束了垄断性与排他性服务提供商★✿◈◈。协定明确指出这种垄断或是排他性质的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公有的(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也可以是私有的★✿◈◈。
在国际经贸协定中★✿◈◈,“国有企业”条款首次出现在TPP协定中★✿◈◈。与之相呼应的是美国★✿◈◈、日本★✿◈◈、欧盟在WTO制度改革的联合声明中关于“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的内容★✿◈◈。三方认为★✿◈◈,“其他国家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国内顶尖并任其在全球市场肆虐—导致了对三方国内农民★✿◈◈、工业生产商和工人的负面影响”★✿◈◈。尽管美国最终退出了TPP协定★✿◈◈,但是协定中第17章内容的出现仍可以看作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的态度★✿◈◈。通过在这一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中对“非商业援助”的定性★✿◈◈,该协定在某种程度上绕开了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对补贴发起者的限制★✿◈◈。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补贴必须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因此★✿◈◈,想要证明国有企业提供了补贴★✿◈◈,首先需要证明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这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言不证自明★✿◈◈,恰恰相反★✿◈◈,从中国作为申诉方诉美国WTO争端案中的DS379与DS437中可以看到★✿◈◈,国有企业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并不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的认可★✿◈◈。因此★✿◈◈,因为国有企业之间的互相交易而发起的反补贴措施本身就违反了WTO贸易规则★✿◈◈。但在TPP协定中★✿◈◈,国有企业与“非商业援助”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再经过“公共机构”这一道关口★✿◈◈,这意味着对补贴(或者说非商业援助)主体的认定条件被极大放宽★✿◈◈。此外★✿◈◈,在TPP协定中★✿◈◈,对于非商业援助的范围及非商业援助与其他缔约方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认定也都非常宽松★✿◈◈。这意味着TPP协定将所有制本身视为“原罪”★✿◈◈,暗指国有属性本身就会扭曲市场竞争★✿◈◈。同时★✿◈◈,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对带有政府背景投资者的限定★✿◈◈。
那么★✿◈◈,如何理解WTO与TPP两套国际经贸规则下对于国有企业的不同规定★✿◈◈,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会强调国有企业问题?毋庸讳言★✿◈◈,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针对国有企业★✿◈◈,甚至借用“竞争中立”原则之名对澳大利亚原初规则进行断章取义和选择性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等国的发展模式表现出来的良好抗御金融危机及维持经济高速增长的能力★✿◈◈。而如果考察规则的具体应用★✿◈◈,不难发现美国通常将国企限定在联邦一级★✿◈◈,而不涉及州这一层级★✿◈◈。这无疑利于美国★✿◈◈,因为美国一般没有联邦一级的国企★✿◈◈。因此★✿◈◈,从最本质而言★✿◈◈,对国有企业问题的辩论源于各国之间的制度博弈★✿◈◈,近似于先发者对后来者的限制★✿◈◈。恰如张夏准所言★✿◈◈,当今发达国家正在采用一种双重标准★✿◈◈,从制度和政策层面踢走了发展中国家继续发展的“梯子”★✿◈◈。规则制定一定带有倾向★✿◈◈。当国有企业成为新兴经济体发展的重要推手之时★✿◈◈,受到影响的老牌发达国家必然会考虑限制国有企业★✿◈◈。国企问题涉及贸易规则的重新洗牌★✿◈◈。制度不同★✿◈◈、发展情况不同的国家在国际经贸领域形成了直接碰撞★✿◈◈。国有企业问题实质是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这种规则的变动对各国利益及国际秩序影响深远★✿◈◈,因此相应的制度博弈也越发激烈★✿◈◈。
但是★✿◈◈,尽管贸易规则对国有企业问题的强调的指向性和针对性非常明确★✿◈◈。但这套规则的原概念——“竞争中立”原则本身却真的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质★✿◈◈。“竞争中立”指的是“在特定经济市场中★✿◈◈,没有任何企业受到不当之竞争利益或不利益”★✿◈◈。这对于提升一国内部的市场效率是有意义的★✿◈◈,如果国企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问题都会随之出现★✿◈◈。我们也应该看到★✿◈◈,“竞争中立”的原则与我国推进国企深化改革的大战略是相符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同时★✿◈◈,在这份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到国企被分为商业类与公益类★✿◈◈,旨在去除那些进行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负担★✿◈◈。从这一维度观察★✿◈◈,“竞争中立”也具有积极影响★✿◈◈。不过★✿◈◈,这种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何在一国或区域内部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一原则的推广需要前提条件的限定★✿◈◈。同时★✿◈◈,“竞争中立”原则推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立★✿◈◈,而非“不中立”★✿◈◈。但当前在国有企业问题之上的规则制定★✿◈◈,却构成了所有制不中立★✿◈◈。当问题被局限于所有制之时★✿◈◈,真正重要的问题可能被疏漏了★✿◈◈。美欧等国以“竞争中立”为名对国有企业的限制★✿◈◈,至少在三方面存在着问题★✿◈◈。首先★✿◈◈,这种限制本质上是将西方世界的政商关系逻辑推广至全世界★✿◈◈,而无视各国发展路径的不同导致对政商关系的认识★✿◈◈、适用条件的不同★✿◈◈。其次★✿◈◈,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一套完全一致的“竞争中立”规则只限制了新兴经济体★✿◈◈,显然有失公平★✿◈◈。与温室气体的历史排放一样★✿◈◈,我们也有必要考察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政府在商业领域的改革历程★✿◈◈。最后★✿◈◈,当前“竞争中立”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非公平性竞争★✿◈◈,但是★✿◈◈,究其本质★✿◈◈,我们考察的其实是政府在市场中的干预问题★✿◈◈。有很多所谓的私营企业同样拿着政府高额的研发补助★✿◈◈,享受政府的退税优惠★✿◈◈。那么在竞争上又应当如何看待这些企业呢?现在矛盾的核心点在“state-owned”和“state-controlled”的企业★✿◈◈,但是★✿◈◈,那些“state-influenced”的企业也应当被归于现行规则下的“国有企业”★✿◈◈。
“竞争中立”的初始规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后续推广过程中★✿◈◈,这一原则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各国在接纳新规则之际需要慎重思考★✿◈◈,避免落入学术话语的陷阱★✿◈◈。有学者就“竞争中立”原则的推广是国际造法还是国家间契约进行了讨论★✿◈◈。赵海乐指出如果这一原则的推广以国家间契约的形式进行★✿◈◈,则很容易使得传统上有利用国有企业习惯的亚洲国家丧失谈判的“集团优势”★✿◈◈,便于他国各个击破★✿◈◈。
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尽管美国退出其所倡导的TPP协定★✿◈◈,但是针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本身已经从双边关系向国际造法的方向衍化秋元彩香★✿◈◈。同时★✿◈◈,公平的市场竞争本身确实是人们共同的目标★✿◈◈,在这种角度下★✿◈◈,谁掌握了“竞争中立”规则的具体阐释权★✿◈◈,谁无疑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之中掌握了先机★✿◈◈。恰恰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有必要仔细思考当前美国主推的这一原则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东西方国家在观念上具有分野★✿◈◈。东西方的政治经济体系核心在于是否把经济(商业)活动视为政治事务和国家责任★✿◈◈。近代之前★✿◈◈,不同文明曾经拥有过差不多的政治经济关系★✿◈◈,即经济从来就不是独立的一个领域★✿◈◈,而是人类社会诸多个领域中的其中一个领域★✿◈◈,并且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千丝万缕★✿◈◈,共生共存★✿◈◈。
但西方自罗马帝国崩溃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西方商人阶级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相似★✿◈◈,《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了那时如陶朱公(范蠡)★✿◈◈、白圭★✿◈◈、子贡★✿◈◈、猗顿★✿◈◈、郭纵★✿◈◈、乌氏倮★✿◈◈、巴郡寡妇清等豪商巨富★✿◈◈,且言辞之中不乏褒扬★✿◈◈,然而到了明初★✿◈◈,沈万三同样为巨富★✿◈◈,但在史书中得到的评价却大不相同★✿◈◈。很显然★✿◈◈,在大一统的帝国下★✿◈◈,伴随着国家对商业活动的重视★✿◈◈,难有纵横一国的豪商的生存余地★✿◈◈。而在后罗马帝国时期★✿◈◈,商人不仅在欧洲经济发展过程中而且在欧洲近代国家的崛起过程中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至此★✿◈◈,西方国家商人的崛起使得其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的互动出现了变化★✿◈◈。国王对商人阶级存在需求与依赖★✿◈◈,同时★✿◈◈,分裂的状态对商人阶级也缺乏绝对的压制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领域开始尝试摆脱政治领域对其的自然限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西方经济理论的大前提★✿◈◈。这决定了西方对企业的认知澳门尼威斯人网站★✿◈◈。
而东方★✿◈◈,尤其在中国情况大为不同★✿◈◈。诸国并起的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秦的兴起宣告终结★✿◈◈。至此★✿◈◈,东方的发展就走上了一条与西方截然不同的道路★✿◈◈。赵鼎新将之称为儒法国家★✿◈◈。这种儒法国家的关键是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之间的关系★✿◈◈,赵认为基督教的地位凌驾于国家之上★✿◈◈,与国家构成了竞争性的关系★✿◈◈,伊斯兰强调的是部族集团的利益与权力★✿◈◈,婆罗门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干预使得国家退至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佛教则是一门寄托来世的宗教★✿◈◈。而唯有儒教是唯一专门为国家统治而设计的一套宗教★✿◈◈。因此★✿◈◈,在儒教的影响下★✿◈◈,中国两千多年来保持着较为一致的历史模式★✿◈◈,而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但同时★✿◈◈,也恰恰是因为在儒教的影响下★✿◈◈,东方古国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工业资本主义★✿◈◈。现今很多讨论中国是否有可能自发产生工业资本主义的讨论本质上来说都是“欧洲中心论”的各种表现★✿◈◈,事实上★✿◈◈,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只是西方特有的一种现象★✿◈◈,它也并不标志着社会进步★✿◈◈。儒法国家造就的中国的一大特征就是商人阶级在帝制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不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即使在所谓商业最繁荣的北宋一朝亦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政府就会忽视商业★✿◈◈,《盐铁论·本议第一》中如此评价工商业★✿◈◈,“故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而《盐铁论·力耕第二》中则进一步指出“富国何必用本农★✿◈◈,足民何必井田也?”★✿◈◈。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从未轻视过工商业★✿◈◈,他们所打压的主要是民间资本★✿◈◈。自战国以降, 抑商思想和抑商政策虽亦有之, 但相形之下★✿◈◈,远比重商思想和重商政策来得逊色★✿◈◈。因此★✿◈◈,中国的重商主义的推手本身往往就是政府本身★✿◈◈,中国的重商主义与国营经济是密不可分的★✿◈◈。这导致中国的政治力量在市场领域的参与程度是非常高的★✿◈◈。因此★✿◈◈,于中国来说★✿◈◈,国有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完全与我国自身的生产方式的发展相符★✿◈◈。从这一维度★✿◈◈,中国对企业的认知与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秋元彩香★✿◈◈。而这两种观念之间本身并没有高下之分★✿◈◈。
但恰如马克思在指认经济学作为现代知性科学的非历史性特征时所言★✿◈◈,“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论断往往将资产阶级关系视为不容置疑的前提与进步的体现★✿◈◈。那么★✿◈◈,在对国有企业的分析上★✿◈◈,其就隐含了这样一个判断★✿◈◈,中国式企业观是落后的★✿◈◈,是停滞的★✿◈◈。那么★✿◈◈,自然国企的存在违背市场规律★✿◈◈。西方世界试图强调自身的发展道路之正当性与必然性★✿◈◈,自然就会极力贬低与他们认知相悖的其他观念★✿◈◈。
其次★✿◈◈,当前“竞争中立”原则的推广中★✿◈◈,还面临一些历史性的问题★✿◈◈。国企的存在有着历史必然性——即使于西方国家而言★✿◈◈,国有企业同样在其发展历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二战”后法国经济的再起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的国有企业★✿◈◈。戴高乐表示★✿◈◈,“国家的最高使命在昨天是作战★✿◈◈,而今天是生产★✿◈◈。今天和任何时候都一样★✿◈◈,使国家强盛是政府的责任★✿◈◈,而国家今天能否强盛则取决于经济★✿◈◈。⋯⋯这便是我的政府采取国有化★✿◈◈、国家监督和现代化措施的主要动机★✿◈◈。”同样的国有化浪潮也发生在英国★✿◈◈、意大利★✿◈◈。据统计★✿◈◈,到20世纪70年代末★✿◈◈,法国国营部门包括150多家国营企业★✿◈◈,参与1000多家企业★✿◈◈。地方机构组成了800多家混合经济公司★✿◈◈、30—40家运输专营公司以及近1800家水电煤气专营公司★✿◈◈。国有企业占全国固定资产总值的20%★✿◈◈,占工业营业额的22%★✿◈◈。国家银行掌握了全国存款额的59%★✿◈◈。欧洲国企部分退出其经济体制的前提有二★✿◈◈,一是欧洲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二是国企面临效率低下★✿◈◈、竞争力不足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欧洲国家针对国企进行改革★✿◈◈,放开了一定的限制★✿◈◈,但也从未曾有过全盘私有的动作★✿◈◈,在很多领域的企业政府依然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或以不持股的方式控制企业★✿◈◈。
再次★✿◈◈、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需要国企★✿◈◈。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企的作用不仅仅在于解决市场失灵或是打造冠军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很多学者就开始关注到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积累危机★✿◈◈。恰如阿明所言★✿◈◈,“经济停滞(到现在★✿◈◈,已经成为体系的特征长达25年了)势必引起大量在生产性投资上找不到出口的过剩资本★✿◈◈。在这些条件下★✿◈◈,主导性资本对这个情况的反应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优先管理大量流动资本★✿◈◈。这种管理需要最大限度的世界金融开放和高利息率⋯⋯”这样一批高度成熟的私人垄断性质的资本在无处可去的情况下★✿◈◈,必然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寻找市场★✿◈◈,那么★✿◈◈,今天的“竞争中立”原则问题实质上又可以看作两种垄断资本之争★✿◈◈。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的民间资本不可能也不足以承担与那些跨国资本进行对抗的任务秋元彩香★✿◈◈,只有它们的国有垄断资本才有资格与其较量★✿◈◈。在这种情况下★✿◈◈,这种高标准的要求必然会超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承受极限★✿◈◈,导致其本国利益严重受损★✿◈◈。基辛格曾如此表述★✿◈◈,“美国模式是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演变才有了目前的形式★✿◈◈。 在美国可行的东西不可能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原样照搬★✿◈◈,更做不到迅速照搬⋯⋯”无视各国的发展阶段★✿◈◈,无视国企在其自身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无疑是一种经济上的霸权行为★✿◈◈。而目前“竞争中立”原则的推行★✿◈◈,就正在往这一方向靠拢★✿◈◈。
最后★✿◈◈,我们回到“竞争中立”本身★✿◈◈。这一原则的核心目的是公平★✿◈◈,而不是预设所有制偏好★✿◈◈。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出现了这样一种逻辑——国有制或者公有制导致了竞争不公平★✿◈◈,所以“竞争中立”原则所针对的被偷梁换柱成为所有制本身★✿◈◈,而非“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涉及的六百多起案例中★✿◈◈,其中欧盟空客公司与美国波音公司的互诉无疑非常重要★✿◈◈。在DS353中★✿◈◈,欧盟诉美国政府针对波音公司非法补贴★✿◈◈。欧盟认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美国国防部(DOD)在波音的研发过程中非法给予补贴★✿◈◈,同时华盛顿州与堪萨斯州以税收的形式给予波音公司补贴★✿◈◈。虽然最终WTO只是认定华盛顿州的税收政策构成对波音公司的非法补贴★✿◈◈,但是这已经足以说明很多问题秋元彩香★✿◈◈。波音这类公司名义上并非国有或是公有★✿◈◈,但是它同样拿着政府的大笔补贴★✿◈◈,那么★✿◈◈,这类公司毫无疑问也并不属于全面参与市场竞争★✿◈◈。然而当前所推的“竞争中立”原则却并没有将这类企业的问题与国有企业问题一视同仁★✿◈◈,这无疑是对这一原则的断章取义或是片面阐发★✿◈◈。
西方所倡导的“竞争中立”本身隐含着国企的原罪属性★✿◈◈,它们认为国企出现在世界贸易中就会扭曲公平★✿◈◈,因此它们无视各国发展观念与发展历程的不同★✿◈◈,试图遏制国企参与国际贸易★✿◈◈。而这一原则的提出本身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次贷危机及其后的欧债危机极大破坏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合法性★✿◈◈。换言之★✿◈◈,WTO体系的一大支柱渐被动摇★✿◈◈。传统经济霸权国面临新兴国家的挑战★✿◈◈,通过规则限制国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本就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新兴经济体★✿◈◈。
事实上★✿◈◈,这种规则之争在国际经贸领域也并非第一次发生★✿◈◈。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加深★✿◈◈,尤其是欧共体对美国贸易霸权的挑战★✿◈◈,美国就试图借推动贸易议题转向——由实物贸易转向服务业★✿◈◈、知识产权等★✿◈◈,重夺其在全球经济中的战略主动权★✿◈◈。这也直接导致GATT体系逐渐被WTO体系所取代★✿◈◈,从整体性来看★✿◈◈,WTO体系确实进一步加深了全球化★✿◈◈,接纳了很大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贸易体系★✿◈◈。但是★✿◈◈,新的WTO体系仍能帮助北方国家借助复杂的标准体系损害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之中的代表权与话语权★✿◈◈。换言之★✿◈◈,通过剥削发展中国家★✿◈◈,美国成功转移了自身与欧共体之间的经济矛盾★✿◈◈,进一步巩固了自身的经济霸权★✿◈◈。同时★✿◈◈,无论是规则之争抑或是标准之争★✿◈◈,都能将国家战略意图隐藏在晦涩的技术性话语之中★✿◈◈,这使得霸权国的寄生行为更为隐蔽★✿◈◈。而当前国有企业的定性问题★✿◈◈,同样是规则之争的重要一部分★✿◈◈。
回过头来★✿◈◈,当我们看我国自身的情况时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的章程明确指出了国有经济在中国的地位★✿◈◈,其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容更改★✿◈◈。削足适履无疑是不明智的★✿◈◈。因此★✿◈◈,对中国来说★✿◈◈,如果不跳出西方对政商关系的限定★✿◈◈,不寻找另一种有说服力的替代性解释★✿◈◈,在这个语境下★✿◈◈,无论中国如何进行国企改革或是试图重新阐释自身贸易行为的逻辑★✿◈◈,都难以在国际体系层面得到进一步认可★✿◈◈。
因此★✿◈◈,在美国承担国际责任意愿下降的变革之际★✿◈◈,中国更应该承担更多的领导角色★✿◈◈。于经贸体系来说★✿◈◈,中国不仅要明确变革目标★✿◈◈、分享中国经验★✿◈◈,更重要的是要贡献新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离不开理念的引领★✿◈◈,全球治理规则体现更加公正合理的要求离不开对人类各种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在规则★✿◈◈、标准竞争的时代★✿◈◈,理念的作用尤为重要★✿◈◈。
从理念创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从“共生”这一概念出发★✿◈◈,可以给人们思考政商关系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角度★✿◈◈,尤其在跨国贸易较为普遍的21世纪★✿◈◈,“共生”观念更有其现实意义★✿◈◈。“共生”与西方“天下为私”的观念形成鲜明冲突★✿◈◈。在大部分西方人的世界观中★✿◈◈,赢家通吃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同样★✿◈◈,也因此★✿◈◈,他们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了私人利益之上★✿◈◈。从整个大航海时代开始★✿◈◈,正是这种“为私”的精神给了西方无数殖民者跨出国门向新大陆探险的勇气★✿◈◈,但这种殖民文化也带给了美洲与非洲无尽的伤害★✿◈◈。同时★✿◈◈,这种“天下为私”在某种程度上是超越种族界限的★✿◈◈,比如英国与布尔人在南非的两次战争★✿◈◈。殖民文化就是丛林法则★✿◈◈,强者拿走弱者的一切★✿◈◈。这种观念放置于经济领域★✿◈◈,就是西方企业对于利润无止境的追逐★✿◈◈。同时★✿◈◈,也正是因此★✿◈◈,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国有企业愿意在某些看似无利可图的地方投资大量基础建设★✿◈◈,他们因此将其归结为中国的政治野心或是给那些国家设置所谓的“债务陷阱”★✿◈◈。西方国家之所以存在这种思维★✿◈◈,一方面是中国飞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威胁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他们零和博弈的思维中★✿◈◈,根本不存在共赢的可能★✿◈◈,因此他们根本无法从一个较为善意的角度去理解中国的贸易逻辑★✿◈◈。
在当代★✿◈◈,边缘-中心的依附现象仍然存在★✿◈◈,发达国家仍然在发展中国家身上不断吸血★✿◈◈,但我们也仍应看到★✿◈◈,国际经济领域的共生现象实际上是更多而不是更少★✿◈◈。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经济上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种物质领域的变化必然导致观念领域的革新★✿◈◈。“共生”现象既已出现★✿◈◈,就必然需要相应的理论去解释它★✿◈◈。西方仍不断尝试去修补原先的理论★✿◈◈,希望新自由主义仍能一统经济学的江山★✿◈◈。笔者并非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已经完全过时或者所有的理论都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现象★✿◈◈。但是无疑★✿◈◈,现在确实需要从新的视角出发去解读国际经贸领域的变革★✿◈◈,需要新的理论去指导未来全球经贸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共生”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在经贸领域★✿◈◈,这是一种着眼于长期利益★✿◈◈,而愿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短期利益受损的思维方式★✿◈◈。
所谓“共生”★✿◈◈,最早是一个生态学的概念★✿◈◈,由德国医生德巴里率先提出★✿◈◈。他在1879年指出★✿◈◈,“共生”就是不同的生物密切地生活在一起★✿◈◈。随后的几十年间★✿◈◈,生态学者不断阐发这一概念★✿◈◈,“共生”也因此与群落中生物之间的复杂关系联系起来★✿◈◈,人们认为★✿◈◈,“共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生物密切合作的能力大于强者独占一切的能力★✿◈◈。
而这一概念随后被迁移至了人文社科的领域★✿◈◈。人类社会的组织复杂性更胜于自然界★✿◈◈,但是★✿◈◈,共生的概念同样对人类社会的集体发展不无裨益★✿◈◈。很多日本学者对此进行了较深刻的讨论★✿◈◈。其中★✿◈◈,尾关周二所引日本政治学者山口定对共生所设的五大倡议颇有值得借鉴之处★✿◈◈。山口指出★✿◈◈,共生的倡议★✿◈◈,一在强者的自我牺牲精神★✿◈◈,在竞争社会中★✿◈◈,若无该点★✿◈◈,弱者并不会信赖强者★✿◈◈;二在不片面追求“和谐”,打造一个同质化的社会★✿◈◈,而是承认社会的异质性的存在★✿◈◈;三在必须以“独立”为前提★✿◈◈;四在根据“平等”“公正”的原理被内在抑制★✿◈◈;五在必须受到“透明公开的决策过程的制度保障”的支持★✿◈◈。当前★✿◈◈,有很多中国学者业已对共生型国际体系做出了探讨★✿◈◈,比如任晓就指出传统的东亚政治秩序就是一个共生的体系★✿◈◈,各个国家在这个体系里面都能找到一个适合的位置★✿◈◈。
而至于共生型企业★✿◈◈,其核心要点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在于对异质文化的尊重★✿◈◈,所谓共生与和谐★✿◈◈、协调的最大区别就是共生不要求一个完全同质化的社会★✿◈◈。共生并不建立在相同之上★✿◈◈,而是在承认彼此间差异的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因此★✿◈◈,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共生”意味着它们应当尊重不同区域市场的不同规则★✿◈◈,而不是利用自身的先发优势★✿◈◈,试图利用场外力量倒逼东道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而在一个不公平的战场上攫取最大的利益★✿◈◈。一个非常负面的例子就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时★✿◈◈,IMF的援助贷款具有大量附加性条件★✿◈◈,这严重损害了IMF作为国际金融组织的权威性★✿◈◈,并且在很多国家★✿◈◈,最终我们能看到按照IMF的要求进行的改革造成了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企业来说★✿◈◈,改革本来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如果不紧跟政治★✿◈◈、经济的变化★✿◈◈,其必将会被淘汰★✿◈◈。但是★✿◈◈,如果是那种打着改革幌子的某些措施★✿◈◈,也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当代★✿◈◈,跨国贸易日益成为常态★✿◈◈,如果没有这种互相尊重的认识★✿◈◈,任何跨国企业最终都将会面临严重的反噬★✿◈◈,最严峻的后果就是彻底丧失一地的市场★✿◈◈。
第二★✿◈◈,共生型企业需要考虑长期利益★✿◈◈,共生与掠夺不同★✿◈◈,“共生”意味着一种长期存在的状态★✿◈◈。因此★✿◈◈,对于共生型企业来说★✿◈◈,它应当可以容忍短期回报的降低★✿◈◈。就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来说★✿◈◈,共生型企业要做的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竭泽而渔★✿◈◈,然后扬长而去★✿◈◈。约翰内斯堡的金矿举世闻名★✿◈◈,在英国取得对布尔人作战胜利后★✿◈◈,黄金源源不断地运往伦敦★✿◈◈。但是★✿◈◈,当金矿发掘殆尽后★✿◈◈,留给约翰内斯堡的又是什么呢?同样的道理也出现在利奥波德二世治理下的刚果自由邦★✿◈◈。比利时国王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橡胶★✿◈◈,不惜直接砍伐橡胶树★✿◈◈,最终带来的恶行循环就是能获得的橡胶越来越少★✿◈◈。尽管这些案例出现在一百年前★✿◈◈,但很遗憾的是★✿◈◈,今天西方的跨国企业主导思路仍然如此★✿◈◈。所以我们能看到★✿◈◈,2017年全球基建投资中★✿◈◈,中国占去了三分之一★✿◈◈。基础建设得到提升之后★✿◈◈,对整体投资环境显然是有利的秋元彩香★✿◈◈,从最终收益来看★✿◈◈,这肯定是有利可图的★✿◈◈。但是这种回报往往需要十数年才能够实现★✿◈◈,这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绝大多数西方企业对此并不热衷★✿◈◈。过去的铁路修建会要求铁道两边的土地作为报酬★✿◈◈,但是这在当代基本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共生型企业需要兼顾多方的利益★✿◈◈。兼顾利益对于合作中相对弱势的一方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对于强势方来说★✿◈◈,这无疑需要一定的“自我牺牲”★✿◈◈。单纯从利益的角度考虑★✿◈◈,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合作本身并不能要求某方特意迁就另一方★✿◈◈,跨国投资更是如此★✿◈◈。但是一个显见的问题是★✿◈◈,如没有强势方的主动退让★✿◈◈,弱势方是不会对强者有充足的信任的★✿◈◈。2014年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蒙古的讲话已经体现了中国兼顾各方利益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守望互助★✿◈◈,共创中蒙关系发展新时代》的演讲中说道★✿◈◈:“中国愿意为周边国家提供共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列车★✿◈◈,搭快车也好★✿◈◈,搭便车也好★✿◈◈,我们都欢迎★✿◈◈。”搭便车本身略含贬义★✿◈◈,意指不付出成本而享受他人带来的好处★✿◈◈。但是用在此处无疑体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即中国在发展过程中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他国这样的方便★✿◈◈,因为我们能体谅小国在发展上面临的困境与挑战★✿◈◈。而这种允许他国搭车的行为落到实处就是中国的跨国企业在具体的对外贸易上以一种“共生”的形态出现★✿◈◈。希望那些接受投资的国家能发展得更好★✿◈◈。
而共生型企业的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共生型企业需要更多的国家支持★✿◈◈,尤其是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因为国际上的共生型企业基本都面临着短期经济回报上的窘境★✿◈◈,有时候还会面临一定的政治风险★✿◈◈。国家的支持赋予了这些企业成为“共生”型企业的可能★✿◈◈,让它们能从整体上考虑自己的贸易行为★✿◈◈,最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秋元彩香★✿◈◈,获得更为长远的利益★✿◈◈。而非国家迫使企业忽视经济回报★✿◈◈,实现政治目的★✿◈◈。所以★✿◈◈,在笔者看来★✿◈◈,在国际贸易中★✿◈◈,公平贸易固然是一个核心议题★✿◈◈,但是所有制从来不是关键★✿◈◈。而除去公平贸易外★✿◈◈,所有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体还需要考虑国际经济秩序本身★✿◈◈。
当前★✿◈◈,殖民主义依然流毒无穷★✿◈◈,“冷战”思维也仍然在部分国家的战略思维中挥之不去★✿◈◈。这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西方人眼中就显得无比刺眼★✿◈◈。从这个角度说★✿◈◈,从企业和贸易的维度理解“共生”的现实意义有益于推动国际体系变革★✿◈◈。因为共生型企业从长期看确实能带来充足的回报★✿◈◈,只要有成功的案例★✿◈◈,自然就会有效仿者★✿◈◈。
在国际经贸领域★✿◈◈,真正决定长期性成败的是规则★✿◈◈、标准之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上本身就处在追赶的状态★✿◈◈。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一直处于一种适应规则的状态★✿◈◈。但是★✿◈◈,随着中国自身实力的上升★✿◈◈,情况渐渐发生了变化★✿◈◈。即使我们熟稔使用的是西方制定出来的规则★✿◈◈,但是只要最终获利最多的不是西方国家★✿◈◈,那么不满总是会存在的★✿◈◈。对我们来说★✿◈◈,值此国际经贸体系变革之际★✿◈◈,最重要的是传递中国自身的贸易观★✿◈◈,另起炉灶解释自身的贸易逻辑★✿◈◈,而不是在西方的学术话语路径下不断寻找自身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秋元彩香★✿◈◈。这注定会面临极大的困难★✿◈◈。
西方主流经济学长期希望限制公权力对市场的干涉★✿◈◈,在这一问题上★✿◈◈,如果不跳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框架★✿◈◈,那么国企一定会成为我方在贸易问题上的软肋★✿◈◈。但是西方的这种解释并非真正为了实现贸易公平★✿◈◈,本质上还是为了实现其国家的战略意图★✿◈◈。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它们均无法否认★✿◈◈,它们的很多企业也受到大量的政策倾斜★✿◈◈,甚至具有垄断或半垄断的特征★✿◈◈。但是★✿◈◈,在规则的制定中★✿◈◈,这一部分问题得到的关注却相对较少★✿◈◈。面对这样的“私营垄断”★✿◈◈,分散的民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其相当的竞争对手★✿◈◈,答案几乎一目了然★✿◈◈。
因此★✿◈◈,于中国来说★✿◈◈,国企确有着改革的必要★✿◈◈,但这种改革本质上应当出自内需★✿◈◈,而非迎合西方的学术话语★✿◈◈。已经有很多盲目陷入学术陷阱的后果可供我们借鉴★✿◈◈。在当今时代★✿◈◈,核武器的出现保证了冲突的限度★✿◈◈,至少在目前来说★✿◈◈,拥核国家之间没有决心进行全面冲突★✿◈◈。因此★✿◈◈,大量冲突出现在经贸领域★✿◈◈。美国不断对华发起的贸易战即为明显例证★✿◈◈。然而同时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包括全球气候变化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又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这些前提下★✿◈◈,未来的全球经贸领域即使存在冲突★✿◈◈,也必须考虑长期利益★✿◈◈,并兼顾各方★✿◈◈。短期的掠夺式开发在19世纪不失为发展的捷径★✿◈◈,但今天无疑难以推行★✿◈◈。因此★✿◈◈,“共生”不失为国际贸易体系变革的一个方向★✿◈◈,而这又需要愈来愈多的此类型企业支持★✿◈◈。
共生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会长期保持紧密★✿◈◈。单纯的民营企业很难负担起共生模式所需要的成本★✿◈◈,也难以从长期利益的视角考虑贸易决策★✿◈◈。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存在得到了另一种角度的阐发★✿◈◈。我们不需要再纠结国企在国际贸易中细枝末节的“公平”问题★✿◈◈,反而可以指出这样共生型的国企从根本上来说有利于多方共赢★✿◈◈。在带路合作模式下★✿◈◈,我们已经能看到不少这样共赢的例子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共生型企业为推动新型国际经贸关系提供了一条成功的路径★✿◈◈。
《现代国企研究》杂志是由中央党校国务院国资委分校★✿◈◈、全国党建研究会国有企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指导★✿◈◈,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科类期刊秋元彩香★✿◈◈。2010年创刊以来★✿◈◈,杂志秉持“启迪国企现代思维 领航国企特色实践”的宗旨★✿◈◈,突出评论特色★✿◈◈,围绕国企改革和国企党建两大主题★✿◈◈,研究发展规律★✿◈◈,解析制度精髓★✿◈◈,探索实践途径★✿◈◈,已成为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权威研究平台和主流舆论阵地★✿◈◈。国内统一刊号★✿◈◈:CN11-5992/F 全年定价420元